关键词 |
收据遗失登报,减资公告登报,出生证公告登报,出生证遗失登报 |
面向地区 |
纳税人发生解散、破产、撤销以及其他情形,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,应在向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,先结清所欠税款、滞纳金、罚款和各项基金费,到主管地税机关,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,填写《注销登记表》(一式三份);税务管理人员在规定期限内,对申请注销户的税费基金缴纳情况、税务登记证正、副本和《购领手册》、未使用完的缴销情况进行检查后,方可注销。
按规定不需要在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,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,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。
————— 认证资质 —————